本周,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发文要求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对灾区在杭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对灾区在杭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优先推荐就业,提供免费求职登记、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档案管理、创业项目推荐等一系列就业服务。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求对确有困难尚未成功推荐就业的灾区在杭大中专毕业生,可参加杭州市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见习训练,优先推荐其参加见习,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企业吸纳的灾区在杭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可参照杭州市《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给予一次性的政策扶持。 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土农民生活保障的人员。而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无法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也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杭州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5%,财政补贴比例为5%。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各区还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按照2007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405元计算,2008年个人缴费额为142.56元/月,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人员个人缴费额为47.52元/月。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可按月、季、半年或1年缴纳,但当年费用需在年底前缴清,跨年度不允许补缴。 申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还应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编印了《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操作指南》手册,操作指南主要包括协商依据、操作程序和基本知识等内容。同时,还将“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范文一并入册,将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今年上半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立案受理数量创新高,争议涉及内容日趋复杂。全市今年上半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26件,涉及劳动者3377人,其中集体争议案件58件,涉及劳动者1349人,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上升83.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为当事人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途径。其主要体现在: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劳动争议案件时效延长,由原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提起仲裁申请,延长到一年;劳动仲裁审限缩短,由原一般60日,压缩到一般45日;劳动争议仲裁取消收费,减轻了当事人负担,免除了当事人的申诉风险。 为妥善解决2008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按照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就2008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08年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70%封顶。 为妥善解决2008年当年退休(退职)的人员与2007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2008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可在新老办法对比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过渡性调节金。各市(含所辖县、市、区)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额度确定如下: 杭州、宁波、嘉兴、湖州4市及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省属与行业单位为40元; 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5市为45元; 温州、舟山2市为55元。 根据修订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2008年l0月2日起,符台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为了妥善衔接《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前后的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2008年第4季度退休的人员,如按当地200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计发的最低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于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水平予以补足。 为了更好的方便群众办事,实现服务的自主化、自助化,合理安排办事资源,节约办事时间,提高一次办结率,根据机关办事项目的特点,杭州市劳动保障局于本月开通了行政服务大厅办事项目预约功能。 预约办事实现的服务方式有:电话预约,即申办人员拨打杭州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87612333”,咨询人员作相关解答,并记录预约办事信息(申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预约时间、预约办理事项等);申办人员登陆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选择网上预约,查看相关办事指南和注意事项,输入预约办事信息,自助实现预约办事。 杭州市2008年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已经揭晓。应试人员可登陆杭州人事人才网(www.hzsrsj.gov.cn)、杭州培训考试网(www.ttt.gov.cn)和杭州人才网(www.hzrc.com),凭身份证号码和准考证号码查询本人成绩。 为了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退休的人员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的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做相关调整。 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伤残津贴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伤残津贴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待其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继续参保缴费的,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退出工作岗位至2007年12月期间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确保工伤退休人员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后相关待遇的平稳过渡,也为了保障工伤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后相关待遇的平稳衔接,工伤退休人员可按规定补足差额,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的,可按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予以补足。补足差额,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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