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
  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
  5、《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五条
  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8、《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10、《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条
  11、《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
  12、《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1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14、《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
  15、《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16、《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17、《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18、《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
  19、《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20、《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2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22、《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23、《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24、《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
  2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
  26、《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27、《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七条
  28、《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四条
  29、《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四条
  30、《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六条第五款
  31、《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第六条
  32、《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五条
  33、《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34、《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
  35、《杭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第六条
  36、《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
  37、《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
二、法规授权组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杭州市就业服务局
  法律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2、《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负责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档案的建立、管理和缴费记录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开展对失业人员的求职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工作;
  (六)开展失业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2、《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5、《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三)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2、《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二)杭州市就业服务局、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3、《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办理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益性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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