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共157项)
 
  一、就业与职业介绍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规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1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的组织或者个人
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2
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
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
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6
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的职业介绍信息。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
职业介绍机构违法为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介绍职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9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0
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1
职业介绍机构雇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2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
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4
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费。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5
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6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7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18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19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
责令改正,罚款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20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罚款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责令改正,罚款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责令改正,罚款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责令改正,罚款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罚款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
罚款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8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和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
收回其就业证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九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30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三十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招聘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规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31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清退招用的人员,退还收取的费用和扣押的证件。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清退招用的人员,退还收取的费用和扣押的证件。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的处罚,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清退招用的人员,退还收取的费用和扣押的证件。
 并可处非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4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5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规定不适合妇女工种或岗位外,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或任意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
责令改正,罚款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6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责令改正,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7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清退招用的人员,退还收取的费用和扣押的证件。
 并可处非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8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的。
责令限期退还,罚款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39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0
用人单位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1
未按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四十二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人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处1万元的罚款。
  三、劳动合同管理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规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43
用人单位违反《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
责令改正,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44
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45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份劳动合同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6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责令限期改正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三十九条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8
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或者不按规定转递劳动者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9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责令限期支付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九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金。
50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1
企业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
罚款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工资支付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规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52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3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4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5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责令限期支付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
56
企业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罚款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7
企业违反《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其他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罚款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社会保险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规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58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9
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60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警告,罚款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2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 数无法确定的。
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63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警告,罚款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4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5
用人单位拒绝职工查询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6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警告,罚款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7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参保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8
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警告,罚款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9
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警告,罚款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0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1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拒绝或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录音、拍摄或复制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2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转移、隐匿、销毁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3
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对用人单位处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74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责令改正,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责令改正,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责令改正,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退还,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以欺骗手段获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
责令限期退还,罚款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9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退还,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罚款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1
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
追缴非法所得,罚款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参保单位将非参保人员列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83
参保单位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84
参保单位伪造虚假证明,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85
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出借他人使用的。
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七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6
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就诊的。
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七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7
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七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8
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通过多头就诊、重复就诊等手段,大量配取与病情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符药 品的。
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七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9
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贩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
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七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0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诊治、记账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非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91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 滞留住院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92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规定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93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 病情不符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94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诊时不审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 复检查、治疗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95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 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96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97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 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98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99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00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01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九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102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九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103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或保健用品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九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104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九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105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九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106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九条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107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和相关基金(资金)帐户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108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减免或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109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不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110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延迟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拨款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111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受贿索贿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112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六、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规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113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责令限期送回,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114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责令限期送回,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115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16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117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18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19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20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21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22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23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24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25
用人单位违反《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落实《工会法》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规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126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责令恢复工作,补发报酬、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二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127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责令恢复工作,补发报酬、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二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八、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规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128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29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30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2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3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4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5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6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7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8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9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0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141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142
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
收其非法所得,罚款
《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 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 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144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5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46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7
各类职业培训实体违反培训合同的。
警告,责令改正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148
各类职业培训实体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或不按规定使用。
责令改正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对多余部分应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149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培训实体,或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滥发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警告、责令改正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九、劳动保障监察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规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150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2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3
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4
用人单位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5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其他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规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156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57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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