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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规依据 |
行政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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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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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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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警告,罚款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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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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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 数无法确定的。 |
罚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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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警告,罚款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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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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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用人单位拒绝职工查询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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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警告,罚款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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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
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参保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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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警告,罚款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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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
警告,罚款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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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四十三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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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拒绝或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录音、拍摄或复制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四十三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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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转移、隐匿、销毁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四十三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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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
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
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对用人单位处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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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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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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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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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责令退还,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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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以欺骗手段获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 |
责令限期退还,罚款 |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 |
责令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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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责令退还,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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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
罚款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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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 |
追缴非法所得,罚款 |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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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参保单位将非参保人员列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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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参保单位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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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参保单位伪造虚假证明,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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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出借他人使用的。 |
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七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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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就诊的。 |
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七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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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
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七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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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通过多头就诊、重复就诊等手段,大量配取与病情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符药 品的。 |
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七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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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贩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 |
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七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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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诊治、记账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非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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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 滞留住院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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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规定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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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 病情不符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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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诊时不审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 复检查、治疗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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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 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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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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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 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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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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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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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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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九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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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九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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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或保健用品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九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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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九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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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九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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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九条 |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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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和相关基金(资金)帐户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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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减免或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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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不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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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延迟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拨款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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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受贿索贿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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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