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管理及其执法的职责职能,根据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二OO七年八月十二日


           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明确社保机构的法定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形成以人为本、责任落实、协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
  二、基本目标
  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细化执法标准、建立评议考核体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等手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做到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执法公正,文明高效。


             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适用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业务部(室)。
  适用本方案的执法内容:
  ⑴行政监管五项;
  ⑵行政确认(登记)一项;
  ⑶行政给付三项;
  ⑷非行政许可审批二项;
  ⑸办理行政争议处理和实施内部执法监督。
  二、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行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步骤,也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由王宗江局长任组长,苗玉林副局长、沈明海副局长、李先源副局长、王水林副局长为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根据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局长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副局长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各部(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对本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三)搞好协调配合。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确保法定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各部(室)要抓好本部门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室的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衔接工作。
  (四)完善监督机制。在行政执法中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以投诉处理为主的外部监督制度和以行政执法考评及过错责任追究为重点的内部监督机制,做到制度落实、监督得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和执法责任
  Ⅰ.行政监管(共5项)
  (一)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
  1、责任部门: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农村养老保险部、审计稽核室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分别负责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用核定和征收等监管工作;农村养老保险部负责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用核定和征收等监管工作;审计稽核室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稽核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登记管理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机关事业保险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个体保险部主任及相关人员、农村养老保险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审计稽核室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农村养老保险部、审计稽核室主任分别负责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和督促落实监管工作;各部(室)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监管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监管
  1、责任部门: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农村养老保险部、审计稽核室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分别负责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参保资格审核、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等监管工作;农村养老保险部负责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审核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等监管工作;审计稽核室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稽核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登记管理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机关事业保险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个体保险部主任及相关人员、农村养老保险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审计稽核室主任及相关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农村养老保险部、审计稽核室主任分别负责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和督促落实监管工作;各部(室)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监管的具体业务工作。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监管
  1、责任部门:计划财务部
  2、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计划财务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计划财务部主任负责制订相关工作计划,组织和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运营等监管工作;计划财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业务工作。
  (四)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管
  1、责任部门: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养老保险部、审计稽核室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分别负责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费用核定和个人账户管理等监管工作;养老保险部负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核、待遇核定和支付等监管工作;审计稽核室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登记管理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机关事业保险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个体保险部主任及相关人员、审计稽核室主任及相关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养老保险部、审计稽核室主任分别负责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和督促落实监管工作;各部(室)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监管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对工伤保险费征缴和基金支付进行监管
  1、责任部门: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工伤生育保险部、审计稽核室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分别负责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登记和费用征收等监管工作;工伤生育保险部负责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审核、待遇核定和支付等监管工作;审计稽核室负责工伤保险费缴纳和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登记管理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机关事业保险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个体保险部主任及相关人员、工伤生育保险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审计稽核室主任及相关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工伤生育保险部、审计稽核室主任负责制订相关工作计划,组织和督促落实工伤保险费用征缴、待遇核定和支付等监管工作;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工伤生育保险部、审计稽核室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工伤保险费征缴和基金支付等具体监管工作。
  Ⅱ.行政确认(登记)(共1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社会保险登记及定期验证和换证
  1、责任部门: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审计稽核室
  2、执法岗位:登记管理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机关事业保险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个体保险部主任及相关人员、审计稽核室主任及相关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登记管理部、机关事业保险部、个体保险部主任分别负责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领导和审定;审计稽核室主任负责社会保险证件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工作的领导和审定;各部(室)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的受理、审核以及案卷归档工作。
  二、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Ⅲ.行政给付(共3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基本养老金给付
  1、责任部门:养老保险部
  2、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养老保险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养老保险部主任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养老保险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二)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待遇的给付
  1、责任部门:养老保险部
  2、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养老保险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养老保险部主任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养老保险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1、责任部门:工伤生育保险部
  2、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工伤生育保险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工伤生育保险部主任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工伤生育保险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二、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
  4、《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5、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Ⅳ.非行政许可审批(共2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审批
  1、责任部门:审计稽核室
  2、执法岗位:审计稽核室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审计稽核室主任负责领导,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审计稽核室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二)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1、责任部门:工伤生育保险部
  2、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工伤生育保险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工伤生育保险部主任负责具体组织、督促和复核工作;工伤生育保险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核定及案卷归档工作。
  二、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
  4、《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5、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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