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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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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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队担负的任务繁重,流动性大,要随时准备应付各种紧急情况。牺牲、病故 军官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遗属)由军队管理十分不便,而且部队难以解决随军 遗属尤其是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随军遗属的生活、子女上学、劳动就业等问题。为 了做好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师以下作战部队中需要易地安置的随军遗属的安置管 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驻新疆、青海、西藏的部队和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城(含)以 下地区的部队,驻海岛的部队以及驻上述地区以外的师(含)以下作战部队中的随 军遗属(军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及经师、旅级以上单位 的政治机关和驻地县以上公安部门批准投靠军官生活的父母,下同),可以易地移 交政府安置管理。
二、随军遗属可到军官或军官配偶的原籍(含随军时户口迁出地)城镇安置, 也可到军官或军官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官配偶身边无成年子女的, 可到其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到北京、天津、上 海(以下简称“三市”)安置:
(一)军官配偶原常住户口在“三市”(不含随军进“三市”的),从“三市” 迁出随军的;
(二)军官或军官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在“三市”,无子女或子女均未满18 周岁的(不含已正式就业的);
(三)军官的子女在“三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军官配偶在其他城镇无成年 子女投靠的。
随军遗属的安置去向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已在干休所居住的和本通知 下发前已在地方安置的随军遗属,不再重新安置。
三、易地安置的随军遗属的住房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每户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团(含)职以下军官家属54平方米,师 职军官家属72平方米。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每人20平方米(未成年子女分房 总面积不得超过54平方米)。
(二)建房经费由财政部参照各地城市住宅当年建房综合造价拨付,国家计委 安排相应的投资规模并按照基本建设计划渠道下达到总后勤部。建房所需钢材、木 材、水泥,由国内贸易部按当年安排的建房经费和国家指令性物资计划改革的有关 规定进行安排,军队负责承建。对按规定新建的住房,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具体 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用地 手续和组织施工,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他费用。住房建成后产权属于当地政府, 由政府有关部门接收管理。
(三)接收安置地区有条件的,也可将现有公房安排给易地移交的随军遗属居 住,部队按规定标准将建房经费拨付房管部门。有条件自购自建住房的,可按规定 的住房标准将建房经费拨给本人。有私人房产,不需要政府解决住房的,办理移交 手续时,可按规定的住房标准将建房经费的60%发给本人,作为房屋修缮费用。
(四)易地安置的随军遗属,住公房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费。有关 住房补贴及优待政策,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无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属易地安置时,当年所剩月份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由 部队一次发给本人。从下一年度起,由接收地区的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原按 军队规定标准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高于地方规定的定期抚恤金的部分,予以保 留。
五、易地安置的随军遗属,由当地政府卫生部门确定其医疗关系和合同医疗单 位,医疗待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随军遗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的年度计划,由军队政治机关逐级审查上报, 经民政部、总政治部核定后,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 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
七、易地安置的随军遗属的交接工作,由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 按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移交计划,与安置地区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联 系办理。随军遗属凭接收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准迁 落户手续。原为城镇户口的,无论住房建于城镇或农村,各项供应关系按当地城镇 户口办理。
八、易地安置的牺牲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办理调动手续,由接收安置地区 的人事、劳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病故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的 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有劳动能力无正式工作的军官配偶及待业子 女,由当地政府纳入劳动就业与社会发展计划,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用。
九、易地安置的牺牲、病故军官配偶,是地方离休干部的,由安置地区的干部 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属于退休干部或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 工人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属于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政府指定部 门或单位负责管理。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仍由原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解 决,每年年初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拨给接收安置地区(部门、单位)代为掌握支付, 年终结算。其医疗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报销。
牺牲、病故军官配偶是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其生活待遇及与其有关 的经费项目和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易地安置的牺牲、病故军官的学龄子女,由接收安置地区的教育部门就近 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十一、易地安置的随军遗属离队时,由军队发给前往安置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行李托运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队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民政 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199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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