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
| 劳安字[199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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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
现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即使告诉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工作;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五条 以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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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0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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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
| 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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