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厅
浙劳薪[1994]72号
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劳动部劳计司函字[1994]7号《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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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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