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局
杭劳计[1994]118号
市劳动局转发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复函
各区劳动局、市属各主管局(公司):
现将省劳动厅浙劳函[1994]47号文《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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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劳动局、市属各主管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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