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文件
杭社险[2008]17号
关于做好2008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07]43号)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府第219号令)文件精神,为做好2008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2008年缴费基数启用
1、2008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08年7月起启用。2008年缴费基数按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07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30.15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6150.75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07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07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07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2、2008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2008年1月至6月按2007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3、2008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含退职,下同)、且退休时间迟于2007年12月31日的人员,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为准。补收费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征收。
二、关于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1、结算范围
2008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属结算范围:
① 2008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② 2008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且退休时间迟于2007年12月31日的人员,包括退休办理即时结清补退处理,但退休时缴费基数低于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③ 2008年1月1日后新增、再就业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08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08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08年上半年结算后应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08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相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3、结算方式
①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08年月缴费基数8%-对应月预征养老保险费)
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08年月缴费基数2%-对应月预征医疗保险费)
③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08年月缴费基数1%-对应月预征失业保险费)
三、关于其他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
1、结算范围
2008年6月参保的其他缴费单位,人员范围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结算险种根据单位职工2008年1月至6月实际参保险种确定。
2、结算方式
其他缴费单位的结算方式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
3、结算方式
参保险种单位(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08年月缴费基数对应险种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对应月预征同险种社会保险费)
各险种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详见单位结算表)
 
 
 
 
二○○八年六月八日
 
 
  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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