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6.5元、5.7元四档。 |
|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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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八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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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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