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劳社就[2006]143号 杭财社[2006]63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来源
  (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包括: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利息收入;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满足实际需要。
  二、资金的使用
     (一)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7、失业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持有杭州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杭州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
  8、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9、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10、其他符合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的人员。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标准
     1、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①申请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
  符合规定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杭州市、区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下同)等用人单位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含1年,下同),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按规定到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协议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②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上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持《援助证》人员,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为4000元;其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下称“4555”人员),2006年7月1日起用工第一年期满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为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
  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用工每满一年申请一次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标准以享受期起始月份的持《援助证》人员年龄为准。享受期在2006年7月1日前按原用工补助标准计算补贴;享受期在2006年7月1日后的按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计算补贴。已在同一单位连续就业一年以上的“4555”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以5000元为起点开始计算,继续连续就业一年期满后,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再予以增加每人每年600元。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持《援助证》人员,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
  (2) 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申请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服务型(商贸)企业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发放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②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标准按享受期起始月份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企业享受本项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该项补贴不得与用人单位吸纳持《援助证》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时享受。
  (3)持《援助证》人员因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关系提前终止或到达法定退休 (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用人单位歇业注销等正当原因致使用工期限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在岗月份数计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依法享受各种假期不扣除)。
  (4)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等),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也不适用于持《援助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持《援助证》人员按规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册资金在3万元及以下)、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的; 
  ②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经营活动的;
  ③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及以上的;
  ④申请享受时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
  ⑤已申领原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但已不在1年“再就业期”内的;
  (2)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持原《援助证》人员在2006年7月15日前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原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费,1年“再就业期”后符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条件的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持《援助证》人员到达法定退休(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歇业注销等原因致使参保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
  3、“4050”持《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
  “4050”持《援助证》人员按规定申报就业,并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的 (“4050”人员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
  (2)补贴标准为:
  ①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4050” 持《援助证》人员,按其每人实际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②夫妻双失业的“4050” 持《援助证》人员和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的“4050” 持《援助证》失业人员,按其每人实际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的1/2给予补贴。
  ③其他“4050”(包括“协缴”、征地“农转非”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 持《援助证》人员,按其每人实际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的1/3给予补贴。
  4、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条件:
  持《援助证》人员按规定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每月岗位工资补贴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从事社区保洁岗位人员的每月岗位工资补贴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2)补贴的内容和标准:
  ①岗位工资补贴标准按照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从事社区保洁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补贴为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的50%计算,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当月工作时间缺勤的,当月岗位工资补贴标准按月工资-(月工资÷20.92×缺勤天数)计算。
  ②社会保险费补贴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③综合保险费补贴是指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全额承担。
  ④法定休假日加班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月工资÷20.92×300%。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为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92×300%。
  ⑤其他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补贴(含在岗人员的服装费、上岗辅导补贴)。
  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每月岗位工资补贴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共同承担。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其他经费安排由各区和街道、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5、创业扶持补助
   (1)创业项目评估监理费,每个项目按2万元的标准列支,列支内容包括项目征集、评估、推荐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培训费,项目开标、招标费和项目监理费等。
  (2)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3)小额贷款担保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行贴息补助,贷款补助及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杭银发[2006]175号)执行。
    6、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及申请拨付程序由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7、职业介绍补贴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为:
  (1)对持《援助证》人员、持《失业证》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00元、50元的补贴。 
    (2)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有偿职业信息费补贴的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8、《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工本费,按实列支。
    9、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训练补贴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10、对我市失业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持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人员的扶持政策由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11、经省或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二)凡申请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必须填写《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并附相关资料,按规定向受理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经办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应出具《告知书》(附件二)。受理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请的次月5日前将本月申报材料审核后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经市财政局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三) 申请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吸纳持《援助证》人员申请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所需资料为:
  (1)《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录用备案证明书》和《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招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超过1个月的持《援助证》人员,提供该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记载证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经备案的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附件三,该证明单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供,下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由杭州市商业银行提供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扣费清单]及复印件;
  (5)12 个月的工资发放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工资单须具备社会保险费一栏。银行代发工资的,还需提供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服务型(商贸)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8)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2、持《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所需的资料为:
  (1)《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12个月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不需提供该项资料);
  (5)《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及复印件;
  (6)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3、“4050”持《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所需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区“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杭劳社就〔2006〕140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料,仍按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非正规组织就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计〔2000〕190号、杭财社〔2000〕7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申请创业项目评估监理费所需资料为:
  (1)《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创业项目开发计划书;
  (3)合同协议书;
    (4)招、投标计划书;
  (5)创业项目评估监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开具的收费发票;
  (6)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6、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所需的资料为:
  (1)《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援助证》、《失业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
    (3)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书;
    (4)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商行政机关所规定的贷款人经营范围进行认定的从事微利项目的证明;
    (5)贷款人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凭证;
  (6)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7、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料为:   
  (1)《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援助证》、《失业证》复印件;
  (3)录用备案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名册》(附件四);
  (5)职业介绍机构资质核准材料复印件;
  (6)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信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7)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8、申请《援助证》的工本费所需资料为:
  (1)《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印制工本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四 、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和就业再就业年度实际需求,编制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对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常的各项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年终,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账户,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按规定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自觉按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必须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台账,完善管理办法。各区要加强对各街道(乡镇)、社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检查,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对违反本通知,截留、挪用、贪污、虚报冒领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二OO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社〔2003〕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二:《告知书》
  附件三:《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
  附件四:《杭州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名册》
2006年07月07日     
主题词:就业 专项资金管理 意见

主送: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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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 告知书.doc
  • 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doc
  • 杭州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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