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银发[2006]175号

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财政局、计经局、劳动保障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杭银发[2006]13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情况,现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或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经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援助证》(或《失业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
  (二)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社区签订《借款承诺书》;
  (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五)劳动保障部门、受托运作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夫妻二人均持有《援助证》,且经营项目和范围性质相同,只有其中一方可以申请。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借款人能够提供有效反担保的,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对借款人不能够提供有效反担保的,按照规定的贷款程序审核完毕后,经办银行向由财政、人民银行、经委、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市联合审查小组提交复核,同意的可核定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贷款;经办银行根据贷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和担保情况最终确定其贷款额度。经办银行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经营地所在区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贷款补助
  对持《援助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广告业、娱乐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足浴、洗头、棋牌等行业除外),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经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贷款贴息实行按期贴息的办法,对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按上述贴息办法给予贴息,不能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
  对招用持《援助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账损失,由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其补偿手续按《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杭银发[2003]103号)等规定办理。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对受托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四、各方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证件的审查,配合担保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将借款人的不良贷款信息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依据。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并根据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召开联合审查小组审核例会,对不能有效提供反担保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经委部门负责协调受托运作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的关系,监督受托运作担保机构封闭运作情况。
  担保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定期回访制度,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并负责追索贷款。对因未落实有效反担保措施造成不良贷款的,担保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银行负责督促检查各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商业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及时将当月小额担保贷款统计信息告知财政、经委和劳动保障部门。
  经办银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按月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及时告知担保机构和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应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当贷款不良率达到20%,在告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担保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后可以暂停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并收到杭州市财政局书面通知后,经办银行应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五、原杭州市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原杭州市区有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有关条款同时废止。
  六、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
         借款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将诚实经营、信守合同、遵纪守法,按期归还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对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证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和利息;
    三、如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愿意接受债权人对本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在社区进行公告等处理。

                                    承诺人签名:
                                    盖 章
                                    二00 年 月 日
2006年07月15日     
主题词:

主送: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财政局、计经局、劳动保障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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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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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政[2006]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