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就[2003]9号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在浙就业提供便利的通知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200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公安厅同意,现就有关外国人在浙就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供便利的对象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二、提高便利的内容
(一)对持L、F、X字签证入境并要求在我省就业的,可在入境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持《外国人就业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
(二)在签发《外国人就业证》时,有效期限根据用人单位与外国人所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期限确定。一次签发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经营期限或登记注册期限和外国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限。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期限确定。
三、审批办证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并提出申请。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法定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
3.外国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4.外国人履历证明以及符合提供便利对象条件的相关证明;
5.用人单位和外国人签定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持X字签证在中国留学的人员申请就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明或退学证明。
(二)受理和审批。
1.填写《外国人在浙就业申请登记表》;
2.对经审批符合提供便利对象的外国人,由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申请表“就业许可证书编号”一栏注明“入境改签”,并签发《外国人就业证》;
3.外国人持签署意见的申请登记表和《外国人就业证》,向所在市公安部门申请变更Z字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
《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限调整后,各市要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对1年以上有效期限的,要认真做好年检工作,随时掌握外国人就业的变动情况。
为便于加强管理,对外资企业、机构数量在50家以上的县(市、区),可以由有关市在坚持方便企业,减少审批环节和不增加其他任何收费的原则下,自行决定是否由县(市、区)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为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聘用外国人的条件等。实行初审的,应报我厅备案。
自2003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印制的《外国人在浙就业申请登记表》(附后)。原申请表、登记表停止使用。
附件:外国人在浙就业申请登记表(略)
二OO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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