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
| 浙人军[2004]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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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浙委办[2004]3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
|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针对各地在贯彻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理解,“当地”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地的市、县、区。“职工平均工资”指统计部门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 二、“基本养老金”是指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发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数额。在确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时,可将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总额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和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加权平均确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组成项目按当地列入统筹的项目确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 三、“在职”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四、内退(退养)、停薪留职等企业军转干部的补助问题,由各地在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的框架内,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五、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龄视作缴费年限,其他缴费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能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在推荐再就业前,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补助时间从2003年9月30起执行;2003年9月30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补助时间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次月起执行。原从中央、省属企业失业的军转干部的补助资金,先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政府给予补助,年底向省财政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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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07月29日 |
| 主题词:人事 军转干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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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送: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
| 抄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