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劳社老[2008]17号
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保障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使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人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325元提高到36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调整 待遇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社保中心、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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