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办理部门

  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87612333  
地 址

  杭州市中河中路240号
申办对象(条件)
  在杭州市工商管理局或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属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需要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
  1、不定时工作制:
  (1)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办理程序
  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申办材料
  1、《杭州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一份;
  2、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3、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意见;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5、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其他材料。
  审批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按初次申请规定递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上年“特殊工时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原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时间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4、《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杭劳社薪[200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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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 杭劳社薪[2007]44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