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享受扶持政策相关手续的办理
 


  办理部门: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
  申办对象资格:
    持《就业援助证》人员
  受理条件: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免税:
    1、属于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类持《就业援助证》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地方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扶持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2、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持《就业援助证》或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费、证照费和管理费收费。);
    2、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1)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按规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册资金在3万元及以下)、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的;
    (2)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经营活动的;
    (3)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及以上的;
    (4)申请享受时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
    (5)已申领原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但已不在1年“再就业期”内的。
  办理程序: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免税
    (1)免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限及免征税种: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注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免税手续和经办部门:
    从事个体经营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减免税申请表、《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费政策执行时限、办事手续及免费项目:
    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免费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②个体经营者可向相关的收费单位出具《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登记费、证照费和管理费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有十大类20项收费优惠),免费的有关情况由收费单位在《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上予以记载。
    ③免费的具体项目可参考《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综[2006]18号)
    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1)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2006年7月15日前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原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费,1年“再就业期”后符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条件的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到达法定退休(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歇业注销等原因致使参保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领取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12个月内视为实现再就业期,在此期限内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持证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2)申领手续、申报资料和经办部门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及以上后,可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 [杭州市主城区外的省内其他地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向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发证机构(区就业服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12个月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不需提供该项资料);
    5、《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及复印件;
    6、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办理材料: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免税:减免税申请表、《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向有关单位出具《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12个月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不需提供该项资料)、《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及复印件、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
    只有属于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规定的四类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6]143号 杭财社[2006]633号)
    2、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6]179号 杭国税所[2006]252号 杭劳社就[200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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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链接:
  •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