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证申领
 
    


  办理部门:
    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机构
  申办对象资格: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即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2、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
    4、属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259号)规定的其他注销失业登记情形的。
    “注销失业登记”情形消失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援助证》。
    5、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办理程序: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
    (2)《失业证》(或原《援助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证明、集体企业歇业注销证明、《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3)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
    (4)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失业证》。
    (5)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丧偶证明(《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户籍证明。
    2、受理、初审。受理申请的机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
    3、审核、公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将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4、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5、发放。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后,由受理机构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发证机构应将原《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培训情况、求职情况等转记到新《援助证》相应栏目。
    6、备案。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援助证》发放清单上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
  办理时限:
    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后,由受理机构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注意事项:
     (一)证件使用
    《援助证》等同于《再就业优惠证》。原《援助证》(A类)和《援助证》(B类)合并为《援助证》,符合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在《援助证》上“是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一栏中给予注明。《援助证》不再具有《失业证》的功能,仅作为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凭证。《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证者享受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援助证》上进行标注。
    (二)证件年检
    1、《援助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未进行年检的证件自动作废。
    2、当年新发证件无须参加年检,证件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
    3、证件保管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携带相关资料至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年检手续
    (三)证件管理
    1、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援助证》自动作废,持证者应主动把《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2、持证者户口迁出本市的,应及时将《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3、《援助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转借。
    4、失业人员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领取《援助证》,经查证属实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得作为《援助证》核发对象,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再就业扶持资金。
    5、凡符合新《援助证》申领条件并领取新《援助证》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再重新核发《援助证》:
    (1)无正当理由,持证期间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提供就业岗位的;
    (2)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援助证》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援助证》骗取再就业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个人伪造《援助证》的,三年内不得作为《援助证》核发对象。
    7、对领取《援助证》的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各级要建立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失业人员就业情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8、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完善就业援助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对发证、收证、换证、补领证、年检、再就业情况、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予以记载。并建立健全《援助证》统计和查询功能。
    (四)新老《援助证》衔接
    1、新《援助证》自2006年7月15日起发放。
    2、 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符合领取新证条件需换领新证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原《援助证》自动失效。
换领新证对象必须符合申领新证条件,换领新证时其身份以申领原《援助证》时的身份为准。
    3、 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不符合换领新证条件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原证享受政策有效期的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手续后,其享受政策期限自享受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或中断就业的,《援助证》自动失效。
办理确认手续时,由原发证机构在《援助证》第2页“备注”一栏中加盖上述政策内容印字。逾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其《援助证》自动失效。
    4、 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在本次换领新证时,被发现不符合原申领条件的,应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援助证》。
    5、2006年1月1日至7月14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符合申领新证条件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向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补领《援助证》申请。
补领新证时其身份以实现再就业前的身份为准。
    6、 用人单位(或个人)办理换领、确认或补领手续时,需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换领(确认、补领)申请表》(附件四),除提供申领《援助证》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供换领人(确认对象、补领人)人事档案、录用备案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提供换领人(确认对象、补领人)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者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或劳务派遣的,由其从业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领(或确认)申请。
    发证机构在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时,要做好已享受扶持政策、就业情况和换领(补领)原因等记载工作。
    7、持原《援助证》未就业人员,其《援助证》自2006年7月15日起自动作废。持证者必须及时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换领《失业证》手续。符合新证申领条件的,同时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领取新证。
  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6]132号)
    2、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4]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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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 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