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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87612333
地 址: 杭州市中河中路240号
申办对象(条件): 1982年底前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属国有企业及县以上集体企业任厂级领导,1994年底前在厂级领导岗位上退休或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之前(以产权性质变化的工商登记日为准)在厂级领导岗位上(包括享受厂级领导待遇的协理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退休的人员。 厂级领导包括厂党委书记、副书记,厂长、副厂长,以及厂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专职工会主席,享受厂级领导待遇的协理员、调研员等。 办理程序: 由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初审后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无主管单位直接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申办材料: 1、职工个人档案(人事任免材料); 2、企业厂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3、改制企业需提供企业改制批文。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理,疑难问题视实际情况而定。 办事依据: 1、《关于对企业部分曾担任过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险〔1997〕210号) 2、《关于明确对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社险〔2004〕24号) 3、《关于调整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杭劳社险〔2004〕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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