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报销医疗费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申办对象资格: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户籍关系在异地或经确认户籍关系在杭州但在异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办理程序与要求:
一、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登记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可持退休人员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其中户籍在杭但在异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暂住证复印件等)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各退管中心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并填写杭州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两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同时可作为门诊约定医院。患有规定病种的人员还可在居住地附近另选两家作为治疗相应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约定医院)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予变更;在次年1月份可办理变更手续。
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
1、门诊就医: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应在本人选择的约定医院门诊就诊(急诊除外)。根据病情需转院治疗的,由约定医院经治医生提出转诊意见,加盖该院公章后,可以转至当地上一级医疗机构或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杭期间因病情需门诊治疗的,可到杭州市医保中心中山中路门诊部(中山中路198号)就医。需转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提出转诊意见,可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就医: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和证历本在本人已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除外)。因病情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经治医生提出转诊意见,加盖该院公章后,可转至当地上一级医疗机构或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杭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凭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和证历本在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规定病种就医: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患有规定病种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诊断依据,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需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有关医疗证明,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领取《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以下简称专用病历)。
持有专用病历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在当地选择的规定病种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需配用相应疾病的药品和进行检查治疗的,应使用专用病历,其他疾病的诊治按普通门诊的办法处理。
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
1、普通门诊费用: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约定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杭州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中山中路198号,以下简称报销大厅)按规定报销。
报销费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医疗费收据;(2)本人《证历本》(病历);(3)医疗费清单(注有价格的药品清单,如无电脑打印的药品清单,可用医院处方笺注明每只药品的单价、规格、数量,并加盖公章。检查费、化验费需附有相应报告单复印件,治疗费需注明具体项目名称、单价和次数,下同);(4)就诊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首次,下同);(5)因转诊发生的医疗费,需附约定医院转诊单及接诊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报销急诊医疗费时,还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
2、住院医疗费用: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在出院后的30天内可至报销大厅申请报销。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费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医疗费收据;(2)医疗费清单,使用限制性用药的,需提供相关依据;(3)住院医嘱单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5)医疗机构等级证明;(6)转院治疗的需附转出医疗机构转院证明。
3、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于次年1月底前报销。当年6月底前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可报销一次。在报销时,应提供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专用病历以及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中药需附处方。
四、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负担一个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退休人员4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0元,超过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与个人分别承担(即分担段)。
退休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进入与门诊统筹基金分担段后,在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负担18%,在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负担1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负担12%。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医疗机构等级,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6%、5%和4%。
2、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承担。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按上述标准支付,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退休人员发生的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
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其一个自然年度内的累计费用按一次住院医疗费处理,但不设起付标准。因患各类恶性肿瘤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3、劳模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市级及以上劳模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工作)者,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到报销大厅办理报销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先从其个帐户支付,个人当年帐户不足支付时,在历年帐户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解决。
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到报销大厅办理报销时,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当年帐户不足支付时,在历年帐户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解决。
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的其他规定:
1、下列情况医疗费不予报销:
(1)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
(2)未经审核或所附资料不全的医疗费;
(3)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急诊证明的医疗费;
(4)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及跨医疗机构的检查、治疗费;
(5)未按规定审批的特检、特治和特药费用;
(6)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
2、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时需提供医保卡,如邮寄报销的,需提供本人医保卡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报销的,需提供本人医保卡号、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报销费用时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办理。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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