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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
| 中河中路248号 |
| 申办对象资格: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大障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杭州市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医[2001]71号): 第十二条 凡需进行下列规定项目检查、治疗的,须诊治医师提出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1、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超声胃镜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怕疗。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 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光子刀。 4、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 5、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 6、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7、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
| 办理程序与要求: |
凡需进行高精尖医用仪器检查、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填写特种检查、治疗审批单,提出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盖章,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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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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