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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管理科 |
|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
| 杭州市中河中路248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大厅 |
| 申办对象资格: |
需申领和补办证、卡的参保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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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与要求: |
1、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和住院凭证参保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缴费凭证(单位编号)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和领取住院凭证;协缴人员、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凭身份证、西湖医疗保险卡购买证历本;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需住院时,凭入院通知、身份证、商业银行缴费凭证领取住院凭证,首次办理的须购买证历本(附二寸照片)。 2、西湖医疗保险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单位和参加门诊统筹的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西湖医疗保险卡;协缴人员凭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西湖医疗保险卡;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凭身份证、退休证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西湖医疗保险卡,以上手续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医保卡挂失、补换可在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3、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本(仅在市医保中心办理)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1)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需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有关医疗证明,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发给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病历》。 (2)定点医疗机构选择。选择垫付方式的参保人员凭专用病历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两家作为治疗相应疾病的医疗机构;选择记帐方式的参保人员凭专用病历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治疗相应疾病的医疗机构。 (3)、选择记帐方式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记帐。记帐费用仅限于治疗规定病种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 (4)、结算方式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予变更,但可在次年1月份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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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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