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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管理科 |
|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
| 杭州市中河中路248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大厅 |
| 申办对象资格: |
参保人员进行下列规定项目检查、治疗的,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1)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超声胃镜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 (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光子刀。 (4)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 (5)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 (6)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7)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8)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需审批的项目。 参保人员使用α?干扰素、草分枝杆F.u.36、聚肌胞、胸腺肽、金葡液等药品时,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
| 办理程序与要求: |
凡需进行上述规定项目检查、治疗、用药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填写特种检查、治疗、特药审批单,提出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主管科室同意盖章,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报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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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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