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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
| 中河中路248号医保服务大厅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
| 申办对象资格: |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人员 |
| 办理程序与要求: |
一、享受门诊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就医时,凭本人市民卡和《证历本》办理手续;尚未领取市民卡的,可暂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历本》办理。 二、享受住院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 住院时,应凭本人市民卡和《证历本》办理手续;尚未领取市民卡的,可暂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历本》办理。 三、享受规定病种待遇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患有规定病种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凭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到医保大厅审核后办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其中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必须由杭州市定点专科医院(目前仅限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杭州市安康医院,浙江省同德医院)确诊并提供建议书。 已按规定办理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的,可由本人选择具备规定病种诊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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