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办理手续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原件);
    3、杭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伤残鉴定费收据(原件)。
  四、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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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doc

  • 相关链接:
  • 工伤保险条例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 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