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办事
 
    


 
 
  一、文件依据
    1、《杭州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杭劳险[2001]084号、杭财社[2001]181号、杭人[2001]189号);
    2、《关于调整杭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意见》(杭劳社工伤[2003]247号、杭财社[2003]853号、杭人[2003]334号);
    3、《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
    4、《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杭卫发[2006]333号、杭财社[2006]1222号)。
  二、享受待遇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办理;
    2、区属企业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各所属区的社保业务大厅办理。
  四、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支付办理资料
    (一) 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 参保企事业单位填写的《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
    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
    (二)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企事业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发票(复印件);
    3、医疗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4、门诊或出院时,病历中有关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的记载(原件);(三)报销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生育费用的申报材料
    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费用,除按上述(一)的规定递交申报材料外,还需要提供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原始医疗发票,以及记载有关生育的门诊、住院原始病历;
  六、办理结果
    1、参保企事业单位在每月12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当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2、参保企事业单位在每月12日以后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次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必须在女职工产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超出规定受理时间将不予受理;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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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doc

  • 相关链接:
  • 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调整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意见
  • 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 杭政[2006]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