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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凭证
1、《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一式二份),已参保人员需在备注栏注明需补缴的险种。 2、补缴时间超过三个月及以上的,需提供依法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 3、失业保险补缴时间早于2005年10月的,需提供经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杭州市失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按政策规定失业保险不予补缴。 4、必要时用人单位需提供书面补缴申请。 二、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事业保险窗口受理;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区属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三、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结果
1、对资料齐全、填写正确的,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由经办人员签收《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并返还单位一份;由于各种原因未通过初审的,承办人员当场告知原因。 2、每月12日前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3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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