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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险(1998)135号)。
2、《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3、《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杭劳社医[2003]311号)
二、办理凭证
单位填写《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根据不同新增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在杭州参保人员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2、续保人员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最后一个单位参保缴费登记复印件;
3、涉及人员补缴的,参照《企业缴费单位职工补缴申报》办事指南,提供相关材料;
4、涉及特困或低保人员的,参照《特困低保人员免缴重大疾病补助基金申报》办事指南,提供相关材料。
5、本地城镇应届大学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6、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及就业用工许可证;
7、要求参加双低的农民工自愿填写《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经办人员盖章后返还企业保存;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及时告知不能办理原因。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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