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跨统筹机构转入
 
    


  一、办理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1998)135号)。
    3、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浙劳险(1999)6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
  二、办理条件
    1、已在杭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
    2、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并建立个人帐户(按转出地当地政府制订的有关政策形成的参保记录不属转移接收对象);
    3、外地户籍在杭参保人员,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入杭州市区,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年限满7年(含7年)。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户籍人员缴费满5年(含5年)后方可办理。
  三、办理凭证
    1、本地开具转入联系函复印件;
    2、职工基本养老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复印件,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不全、且无法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应提供历年缴费明细情况。
  四、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经查询基金已到帐,经办人员当场接收所有资料,并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完成;基金未到帐,及时告知未通过原因。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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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链接:
  •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劳办发[1997]116号 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