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跨统筹机构转出
 
    


  一、办理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1998〕135号)。
    3、《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浙劳险〔1999〕66号)。
  二、办理条件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跨统筹地区流动的。
  三、办理凭证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联系函(原件)(包括开户银行、帐号、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四、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经办人当场受理,并告知前来领取个人帐户转移表的具体日期;申报材料经审核未通过,及时告知原因,并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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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链接:
  •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劳办发[1997]116号 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