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费单位职工在职档案修改申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险(1998)135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5号)。
  二、办理凭证
    1、单位修改报告
    2、社会保障号(身份证)有误,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修改出生年月的需填写《社会保障号修改申请表》,同时提供职工本人档案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登记表。
    3、修改参保人员姓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依据材料。
    4、修改参保人员户籍性质,需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因各种原因不能受理的,及时告知原因。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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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链接:
  •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