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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参保企业中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因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而造成现有计算机库中缺少原单位缴费记录,经审核确属缴费的人员。
二、办理凭证
1、填写《参保人员补档申请表》;
2、提供补档人员本人档案,档案中相关材料:首次参加工作招录用表(分配报到)介绍信、工作变动的调动介绍信或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补办证明无效);
3、1992年的企业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或1992年4月至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的企业财务实发工资单原件(复印件);
4、原合同制职工,可提供原参保《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单位合同工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由经办人员接收所有材料,并于当月结算期内处理完成;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及时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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