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登记申报
 
    


  一、办理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5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21号)。
  二、办理凭证
    1、参保人员申请停止参加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后,重新要求参加医疗困难互助救济,需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困难互助救济登记表》,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不参加医疗困难互助救济,需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困难互助救济资金人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退休人员除需填写《登记表》、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需提供医保卡或市民卡。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并在结算期限内处理完成;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及时告知不能办理原因。
    2、每月8日前(含8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8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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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链接:
  • 杭政办[2004]21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