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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5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21号)。
二、办理凭证
1、参保人员申请停止参加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后,重新要求参加医疗困难互助救济,需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困难互助救济登记表》,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不参加医疗困难互助救济,需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困难互助救济资金人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退休人员除需填写《登记表》、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需提供医保卡或市民卡。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并在结算期限内处理完成;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及时告知不能办理原因。
2、每月8日前(含8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8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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