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费单位职工补缴申报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险(1998)135号)。
    2、《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二、办理凭证
    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应保未保的,根据不同补缴时段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书面报告
    2、职工属1997年12月底前招用进本单位,因各种原因没有缴费的,持职工本人档案、招工(调动)原始凭证及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
    3、职工需补缴1998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临时工需提供补缴年份的原始工资财务发放放凭证及复印件;合同工需持招工、调动原始凭证及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及复印件。
    4、职工新增时,需补缴3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及复印件。
    5、补缴2005年10月之前的,要求补缴失业保险需提供《杭州市失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因各种原因不能受理的,及时告知原因。用人单位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后再办理审核手续。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六、注意事项:
    对于应保未保人员,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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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链接: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