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停保申报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险(1998)135号)。
    2、《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二、办理凭证
    单位办理职工停保手续,需填报《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并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处理文本(原件)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根据不同情况,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每年1—6月期间办理终止手续,应同时上报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当月结清预收基金;
    2、在职职工死亡,应提供单位报告或(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发票复印件),同时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参照《企业缴费单位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领拨付》;
    3、欠款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清欠凭证;
    4、企业在职人员全部终止完毕,须同时提供最后三个月的税收通用缴款凭证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由经办人员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登记,并在相应结算期内处理完成。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及时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3、单位按规定办理职工减少手续后,社会保险同时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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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xls

  • 相关链接: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