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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二、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发生下列变化之一,须向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应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办理所有参保职工终止缴费手续,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缴费登记注销。
三、办理凭证
1、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2、提供单位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的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四、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受理(其中,企业缴费单位,由企业保险窗口受理;其他缴费单位,由事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参保单位必须在单位注销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注销手续。
2、参保单位资料齐全、有效的注销申请,经办人员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因手续不全或其它原因等未通过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不能办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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