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申报
 
    


 
  
  一、办理依据
    1、《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5号)。
    2、《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险(1998)135号)。
    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6号)。
  二、办理凭证
    新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开户变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核准执业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市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除外);
    4、外地驻杭办事机构需提供经杭州市经济协作办批准驻杭的证明文件;
    5、要求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财政适当补助的单位除外),另需提供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同意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书面意见。
    6、钱江开发区注册型企业需提供《杭州市区社保参保申请表》。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或无主管部门但纳税关系属省、市地税或开发区征收分局的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受理(其中,企业缴费单位由企业保险窗口受理;其他缴费单位由事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或无主管部门但实际纳税关系在各城区地税分局的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予以受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告知社会保险企业编号;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不能办理原因。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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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社会保险开户变更登记表.doc
  • 社会保险登记表.doc

  • 相关链接:
  • 浙劳险[1999]106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