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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分三年逐步到位。2007年7月起缴费基数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08年调整为90%,2009年调整为100%。有条件的个体劳动者,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0%。
目前,根据《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杭劳社险[2008]106号文件,城镇个体劳动者2008年缴费基数仍按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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