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情况下需要暂停老年生活保障待遇?
 
  答:1、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从判刑或劳动教养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不参加生活保障费的调整,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记息。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次月起生活保障费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的调整,停发期间的生活保障费不予补发。
  2、未在规定时间进行老年生活保障享受资格认证的,暂停待遇享受,待资格认证后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老年生活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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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政办[2006]57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 杭劳社险[2007]134号 杭财社[2007]376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