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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按下列标准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
顺产(含七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
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
七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1000元(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允许生育的)。 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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