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同制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案例介绍:

  童某是湖南某农村来杭务工人员,在杭州某服装厂已经做了三年零九个月的缝纫工,单位一直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07年8月份劳动合同到期。童某咨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订,本人是否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为您解答: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本案,童某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待遇。
  童某所在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表》报送用人单位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
  童某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中山北路366号,中大广场附近)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交通银行领取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9:00——16:30。
  童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目前,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210元/月。
  本案,童某可领取6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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