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杭州市政府出台了《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从2009年9月1日起将在校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从而标志着杭州市在政策制度上实现了“全民医保”。 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涉及到每个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的原则,统一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范围...

1.参加省级、市区及城区子女统筹的大学生,可在满20周岁子女统筹待遇中止后的3个月内参加本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大学生城居医保,也可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大学生城居医保,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城居医保参保手续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本办法所称的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在杭高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总体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的原则,统一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范围。 [全文]
缴费标准
1.大学生城居医保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含低保证,以下简称《困难证》)的学生,其个人缴纳部... [全文]
缴费时间
1.大学生的参(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高校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每年10月15日后转学或退学的大学生,所在高校应及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全文]

大学生城居医保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负担表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

2万元以上至4万元
(含)

4万元以上至15万元
(含)

15万元以上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800元

600元

300元

64%

70%

76%

70%

75%

80%

76%

80%

84%

82%

85%

88%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