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局

杭劳培[1995]250号

政策全部失效: 已被《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杭劳社培[2004]20号文件替代。

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局、各局(公司),市直属企业单位:
    现将《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实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告诉我局,以便进一步完善。
         
    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地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二章  鉴定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鉴定教材、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对各工种考评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开展有关鉴定问题的研讨;参与制定和落实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六条  尚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种,其社会上的技工,仍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考核机构实施考核;企业单位内部的技工,也可按原规定权限,由各部门、企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实施考核。
     第三章  鉴定的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如下:
    (一)学习技术工种专业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班)和其他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
    (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和其他职工;
    (三)从事技术工种的个体劳动者;
    (四)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社会各类人员;
    (五)驻杭部队中有关军人和职工。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 的条件如下:
    (一)本市已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各等级申报条件执行。
    (二)初级技术培训班的结业者,本工种岗位学徒期满或工作三年以上者,均可申报初级技术鉴定。
    (三)中级技术培训班的结业者,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均可报考中级技术等级。
    (四)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应闭卷笔试初级或中级各门技术业务理论课。本工种专门工艺学等课程要逐步实行统考。技术业务理论全科合格者,才能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年制的毕(结)业生只考初级。三年制的毕(结)业生一般先考八级制等级标准的三级、四级。专门工艺学和四级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在八十分以上者,才可报考五级。其他等级制标准可对应考核。七县(市)境内的毕(结)业生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和核发技术等级证书。
    (五)高级技术培训班的结业者,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本工种岗位工作十年以上且已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本工种岗位工作十七年以上者,均可报考高级技术等级。本工种岗位工作十四年至十六年而未取得中级证书者,可报考八级制度等级标准的七级。
    (六)按八级制等级标准考核后,在本工种岗位每工作两至三年,可申报一次升级考核。按三级制等级标准考核者,五至七年升考一次。
    (七)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其他技师任职条件者,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八)技术高超、贡献突出或在技术竞赛中名列前茅者,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提前申报鉴定。
     第四章   鉴定的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  基本上按以下程序和手续办理:
    (一)培训实体在每期培训班技术业务理论课结束时,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国家或省、市试题库中的试题,尚无题库的,用培训实体暂拟的试题,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由培训实体实施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条件具备时,改由鉴定机构实施考核。
    (二)培训实体在每期培训班操作技能训练完成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名单,并随带技术业务理论全科成绩表。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安排鉴定机构实施操作技能考核。
    (三)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班)每年三、四月分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杭州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杭州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名单》,在七月份以前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并安排到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学生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四)其他申报者可集体或个人向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鉴定。
    (五)鉴定机构要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国家或省、市试题库中的试题,尚无试题库的,用鉴定机构暂拟的试题,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鉴定。
    (六)技术业务理论、操作技能鉴定结束三天内,先将鉴定成绩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整理、保存好有关资料。
    (七)技术业务理论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合格后均计六十分。操作技能不合格者,可在半年以后重考一次。
    (八)培训实体或其他送考单位填报发证审批表,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写技术等级证书(各县、市、区劳动局自行规定填写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技术等级证书。
    (九)考评技师的程序手续仍按杭政[1989]26号《杭州市技师聘任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章  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鉴定的内容:
    (一)考核技术等级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要以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为依据。考核内容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
    (二)考评技师资格,要以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着重考评工作业绩、技术成果和解决本工种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鉴定的方式:
    (一)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闭卷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一是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进行实际操作;二是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技术革新、改造、攻关项目,分析解决技术问题。两部分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
    (二)考评技师同,首先要检查、核实和评议报考者德、能、绩、勤等方面情况。可酌情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也可围绕本人工作总结或出专题进行答辩。
     第六章 鉴定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是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指导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展工作;对各地、各部门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审批建立、调整、撤销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核、管理各工种考评员;统筹安排各工种各等级技术考核和技师考评;核发初、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鉴定考核机构组织安排各种初、中级技术考核,核发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初审本地报考技师者。
    第十四条  在加强各级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和考核站的建设的基础上,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为原则,逐步组建一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需具有规定资格,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认定。聘用期间轮换执行鉴定任务。必须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
    第十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要按杭劳培[1994]155号、杭价费[1994]078号、杭财综[1994]686号《关于工人技术培训考核收费管理的通知》办理收费,无收费许可证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办法,而擅行其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可按有关文件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1995年12月10日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