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厅

浙劳培[1997]295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管理职责和审批制度。所有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综合管理。其中,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劳动者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地)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培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的社会培训机构和面向全省招生(含初、中级)的社会培训机构以及省属单位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劳动厅审批。
    二、审批程序。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个人),应当按国务院《社会力量学条例》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申办材料和劳动部监制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需报省审批的县属培训机构应一式四份),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需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则按隶属关系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社会培训机构(个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要求,直接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建立年检制度。已经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每年由批准机关依据办学标准的基本要求,进行一次办学资格的复核认定。今年是首次年检,各级劳动部门要对所有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并填写《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于12月15日前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劳动行政部门要进行认真的审查评估,进行登记注册,对评估合格的允许继续举办,并颁发办学许可正。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办学资格。今后凡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不得从事职业技能培训。
    四、建立正常的办班审批制度。各类学校、各教育机构凡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仍按浙劳培[1995]11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审批权限的规定,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方可举办。
    五、证书管理。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劳动者,经该培训机构结业考试,合格者颁发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相应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发证权限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统一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并根据社会培训机构结业考试合格人数核发。
    六、加强招生广告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的招生广告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发布。面向全省招生的由省劳动厅审核;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地)招生的,经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核准;在市(地)范围内跨县(区)招生的,经有关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外省、市在我省境内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必须经浙江省劳动厅审批。
19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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