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杭劳社培[2002]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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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制度的通知 |
|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浙江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浙劳社培[2000]2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我市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年度检查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所有在我局申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当年6月30日以前批准建立的机构第二年起参加年检,7月1日以后批准建立的机构第三年起参加年检。 未在我局申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而经我局同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也必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是否按规定范围和条件招生办学; 2、是否按要求参加技能鉴定; 3、有否刊播或散发内容不实或有误导倾向的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 4、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主要师资、办学地点等变更是否报经审批或备案; 5、是否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 6、是否按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章纳税; 7、是否按要求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证收费; 8、是否按规定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9、有无重大教学事故和培训投诉。 三、年检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年检时须携带下述材料: 1、年度工作总结。须对全年的培训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经验体会、存在不足及建议,并对下一年度培训工作提出思路和计划,同时针对年检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3、《社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 4、《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年检时间安排 每年4月为年检实施月。参加年检的单位必须在2月15日至3月15日将年检材料按要求报送我局。逾期不报的,按自动放弃办学资格处理。 五、年检方式和结果处理 在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本局根据年检材料,按一定比例以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检查。 对于能按规定范围正常招生培训、按规定参加技能鉴定、无重大教学事故和培训投诉、财务状况正常的培训机构,准予通过年检,在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年检记录栏加盖年检合格戳记和我局印章。 对于不按规定范围和条件招生办学、招生广告和简章有不实内容且经劝告拒不改正,常年不招生或长期招生数极少不能正常开班,教学质量低、教学管理乱、有重大教学事故和培训投诉又不整改的培训机构,暂时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其于当年9月底前整改完毕并接受复检。 对于限期整改后复检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以及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培训机构,认定其年检不合格,停止其办学资格,收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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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07月10日 |
| 主题词:培训机构 年检 制度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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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送: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 抄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教育局,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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