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劳社培[2002]197号

关于建立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部司字[1996]58号)、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浙劳培[1997]317号)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增强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加快我市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日常管理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年检评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评估的对象
   所有在我局申领《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和由我局报请省厅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在规定许可的工种范围内进行鉴定,场地、设备、检测手段是否符合标准;
    2、是否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把关;
    3、是否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进行鉴定和使用国家题库;
    4、有无聘请没有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考评员;
    5、是否按要求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收费;
    6、有无重大鉴定事故和鉴定质量投诉。
    7、有无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鉴定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8、负责人和地址、考评员队伍等变更是否报经审批;
    三、有关材料的报送要求
    鉴定机构参加年检评估时须携带下述材料:
    1、工作总结。须对上一年度鉴定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经验体会、存在不足和建议,并对以后的鉴定工作提出设想,同时针对评估内容逐条对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3、《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报告书》;
    4、《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年检评估的时间安排
    每年3月为年检评估实施月。各鉴定机构必须在2月份前将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我局。逾期不报的,按自动放弃鉴定资格处理。
    五、年检评估的组织实施和评估处理
    在各鉴定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本局培训处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各鉴定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以重点检查和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检查。检查阶段结束后,逐个对其进行评估。
    凡能按规定范围、等级及鉴定标准和条件进行技能鉴定、无重大鉴定事故和鉴定质量投诉、财务状况正常的鉴定机构,一般评估为年检合格单位。
    凡不按规定范围或等级进行鉴定,不按鉴定标准或条件进行把关,常年不能开展技能鉴定或鉴定人数极少,有重大鉴定事故或鉴定质量投诉且不整改的鉴定机构,评估为责令整改单位。责令整改单位应认真整改,并限于当年10月底前整改完毕接受复查。
    凡无故不参加年检评估及复查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鉴定机构,评估为年检不合格单位,停止其技能鉴定资格,收回《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002年08月12日     
主题词:技能鉴定 机构年检 通知

主送: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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