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
| 杭劳社培[2006]146号 杭财社[2006]6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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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一)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坚持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原则,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紧密挂钩,切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经费使用范围 (一)补贴对象 1、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2、杭州市区被征地但尚未“农转非”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3、持有《杭州市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 4、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未就业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 5、已在杭州市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项目 1、适应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年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全额补贴。 三、适应性培训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适应性培训,按每人50元标准核定。 (二)申报拨付程序 1、由各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事先提出月培训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班。 2、培训结束后,申报适应性培训经费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附表一); (2)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适应性培训月申报表(附表二)和月汇总表(附表三); (3)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考核(鉴定)发证名册(附表四); (4)享受经费补贴人员的相关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由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管理机构初审汇总,填报《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附表五),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各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公布的市区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办的属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残疾人按照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贴;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按培训后实现就业情况予以补贴。个人申报培训补贴采取一次性核定,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70%予以补贴。实际培训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给予补贴。定点培训机构代行申报补贴的分为两次拨付,先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和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6个月内就业人数在60%以内的,再按实际就业人数核拨余下的30%;就业人数超过60%的(包括60%),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核拨余下的30%。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办的列入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所需培训费用50%予以补贴;参加《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规定的其它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所需培训费用30%予以补贴。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并公布。规定目录以外的定向培训项目、新增职业(工种)招投标培训项目及其他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按实际需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提交《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附表六)。 2、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月25日前,申报取得《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人员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第一次培训经费补贴,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 (2)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考核(鉴定)发证名册; (3)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费补贴名册(附表七); (4)享受经费补贴人员的相关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3、定点培训机构在学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次月起6个月内, 根据培训学员实现就业情况申报第二次培训经费补贴,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 (2)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创业)学员名册(附表八); (3)市、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提供的就业证明。 4、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办属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规定项目培训个人申报补贴的,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次月起6个月内,每月10日前到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管理机构申报一次性补贴,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费发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提供《杭州市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4)培训后就业的提供就业证明; (5)申请人的银行帐号或卡号。 5、由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管理机构初审汇总,填报《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定点培训机构和申请人。 五、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1、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SYB创业培训,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补贴;在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次月起18个月内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者,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后续服务补贴。 2、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其它创业培训项目,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实际支出予以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800元。 3、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其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贴。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提交《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2、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月25日前,申报创业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 (2)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考核(鉴定)发证名册; (3)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费补贴名册; (4)享受经费补贴人员的相关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3、定点培训机构在学员结业后次月起18个月内,根据SYB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人数申报后续服务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 (2)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创业)学员名册;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纳税证明。 4、由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管理机构初审汇总,填报《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定点培训机构。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价费[2004]261号、杭财综[2004]10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全额补贴。对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予以全额补贴。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在职业技能鉴定结束后,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考核(鉴定)发证名册; (2)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 (3)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费补贴名册; (4)享受经费补贴人员的身份证、《杭州市失业证》和《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复印件。 2、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要求按各工种各等级分别造册,每两个月一次报市劳动保障局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初审汇总,填报《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各定点培训机构。 七、管理、监督与奖惩 (一)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的管理、审查和补贴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的核拨、经费补贴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安排的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培训考核鉴定经费补贴采取先交后补办法。享受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培训和鉴定时,按不同补贴对象须预交不低于50%的培训费用和全部鉴定费用,在培训结业并经鉴定合格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比例退还。鉴定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鉴定的,培训费用和鉴定费用不予补贴,预交款不予退还。对于其中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残疾证》且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可采取帮扶措施。 (三)定点培训机构在已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的《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证》等证件上加盖享受培训、鉴定补贴记录章。 (四)各定点培训机构、鉴定机构要按照规定加强和完善培训鉴定经费补贴管理基础工作,自觉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为保证培训质量,就业再就业培训实施考培分离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培训鉴定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或指定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 (六)对于违反本细则,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冒领培训补贴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要全额退赔虚报冒领等的补贴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定点培训机构违规的,将取消其开展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资格;属个人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再次享受培训补贴的资格。 八、其 他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本细则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补助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社计财[2003]159号,杭财社[2003]468号)、《关于加强就业困难群体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社计财[2004]85号,杭财社[2004]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 附表一: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 附表二: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适应性培训月申报表 附表三: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适应性培训月汇总表 附表四: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考核(鉴定)发证名册 附表五: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汇总表 附表六: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附表七: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费补贴名册 附表八: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创业)学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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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7月03日 |
| 主题词:就业培训 经费管理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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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送: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 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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