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
| 为加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工作,根据《关于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213号)精神,制定了《市区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
| 一、要鼓励和发动各行业、企业及民办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培训资源,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
| 二、凡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同时作为我市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的定点机构,市区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认定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各区劳动保障局和主管部门也可结合实际选择认定一批具备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本地本部门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须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
| 三、各区劳动保障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标准和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资金的有效使用。同时要按照我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向市劳动保障局做好开班备案、鉴定申报、证书核发等项工作。 |
| 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自行参加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后申报培训补贴的,于每季末后两周到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办理。其中个人申报培训补贴的,要求持有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且核发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以后。 |
| 五、各县(市)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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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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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
| (一)定点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自主办班的行业、企业等培训单位,开班前7日向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办理备案手续,填报《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办班申报(备案)表》,经审核同意备案的,可以开展培训。 |
| (二)开班一周内,培训单位应将《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学员名册》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并附授课计划。 |
| (三)培训单位于培训结束前一周,填写好《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名册》报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时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 |
| (四)各培训单位在培训鉴定结束后,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学员,由培训单位按班造册,于每季末(月底最后两周),凭下列资料向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培训经费补贴。 |
| 1、经备案同意的《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办班申报(备案)表》和《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学员名册》(附电子表格); |
| 2、《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
| 3、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
| 4、《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经费补贴发放名册》,须由学员本人签名; |
| 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发证名册(附电子表格); |
| 6、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
| (五)市培训指导中心初审后(包括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审核)汇总上报,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在经费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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