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委(发改局)、总工会,市属有关公司,有关民办教育机构: |
| 根据杭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下发杭州市职工教育培训示范基地认定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教成[2005]2号)精神,市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了评估认定。为使评估认定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我们对原评选条件进行了细化,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杭州市职工教育培训示范基地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现予印发。今后,将按照《评估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认定,对已认定的单位进行复评。 |
| 今年的评估认定工作将于10月份开始(见杭教成[2008]7号文件)。请各有关单位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评估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评估标准》打好自评分后,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并报给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或市属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将教育培训机构上报材料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民办教育机构将申报材料于9月30日前直接报杭州市教育局或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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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杭州市职业教育培训示范基地评估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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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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